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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制度
作者:才让南杰  发布时间:2014-10-11 15:29:16 打印 字号: | |
  浅析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制度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乡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 “田间法庭” 。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的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在许多基层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泽库县法院近几年来通过推进巡回审判,加强巡回审判管理,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作出了大量的探索。本院结合泽库县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实际,进而对巡回审判制度在偏远地区的运行与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更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 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等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牧区、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

首先,广大牧区地域辽阔,这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必要前提。尤其是我们青南地区,出行不方便,给群众诉讼带来了诸多不便。偏远山村的牧民,到法院有百十里路,路况不好,来回有时需要几天时间,耽误务牧。当事人对巡回审判的需要显然是迫切的。如果法院巡回办案,即可减轻群众诉累。

其次,牧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不知告、不敢告、不会告"是牧区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现实土壤。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勿庸置疑的是,许多牧区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尤其是青南地区,群众的诉讼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牧区、边远群众不易获得或无经济能力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他们对巡回办案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

其三,牧区矛盾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巡回办案的必要性。从总体来看,在牧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草原承包经营权(租赁)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处理不好就极易使矛盾激化。这些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开庭就能够得到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宽松、贴近群众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也能使牧区的社会关系变得更融洽和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其四,巡回审判制度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巡回审判制度所遵循的"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要求完全吻合。

 其五,巡回审判制度符合现阶段国情。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意识差等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巡回审判制度正是基于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中立、平等待人的态度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更能展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能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作为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审判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民化、人情化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

二、泽库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两便”原则。遵循“面向农牧区、面向基层、 面向群众”的要求,充分体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积极运用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充分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提高调解工作实效。

(3)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巡回审判工作应当向人民群众公开,要积极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群众参与或旁听庭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坚持案结事了原则。要通过巡回审判,大力提高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实现案结事了。

(5)坚持群众认可原则。要将人民群众认可作为衡量巡回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评价,既重视个案处理的法律评价,又重视个案裁判的社会评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是就地受理和审理本辖区的赡养、借贷、析产等民事案件。

其主要案件类型有:

(1)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或相邻住所地且交通不便的;

(2)当事人年老体病、身体残疾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

(3)确实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且便利当事人举证质证的;

(4)涉及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赡养、析产、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比较典型的民事案件;

(5)具有典型法制教育意义,有利于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案件;

四、巡回审判制度的特点

虽然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仍存在共同特点。一是巡回收案。泽库县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工作人员少、管辖面积大、审判任务重。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乡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为解决诉讼难,法庭受理口诉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人民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官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当即决定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是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乡镇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将法庭设在百姓的院落。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贴贴,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广大群众感到法庭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让广大群众告状有门。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2011年-2013年三年期间泽库县人民法院的巡回审理率逐年提高,切实做到了减轻老百姓讼累,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三是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乡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更好地做到了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通过加强调解工作,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和法官的对立情绪,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也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时限,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指导民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分布在各个乡、镇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泽库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采用吸收人民陪审员进行案件的调解的方法,这样不仅有利案件的调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有专门的司法联络员。让人民陪审员在现实的案件调解中接受教育,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独立调处案件的能力。

五是体现“两便”原则。巡回审判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诉讼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这使得巡回审判在当今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下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五、存在的问题

第一,巡回成本仍需降低。一方面,由于管辖面积大、巡回办案路线周期长,时间相对不确定;另一方面,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

第二,物质配备尚嫌不足。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由于法庭面对的大都是标的额小的民事案件,法庭的收益不大,尽管县法院一般会有政策倾斜,但仍然捉襟见肘,无力配备相关装备,事实上因为管辖面积大,单高额的汽油费就难以承担。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困难重重。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第三,人员配备仍然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泽库县人民法院为例,并无下设辖区法庭,人员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必然会对巡回审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六、对于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制度建设往往是一种知识经验的积累过程,而制度完善的程度实际上是操作制度人员的认识程度差异的反映。具体到一项审判制度而言,我们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的审判方式去理解和运作它,否则就会发生凿枘不投的情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一、缩短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的辖区特点、收案情况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下乡巡回办案一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审判人员应按既定的巡回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二、确定人员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法庭至少应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巡回审判的法官在职责划分上可以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一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配合与联系。

 三、搞好法律宣传。巡回法庭应深入市场、田间地头,把法律宣传资料送到老百姓的手中,使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巡回办案中,要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把诉讼费收取办法、《诉讼须知》等制成资料让当事人阅览,一目了然,消除当事人的法律"盲点"。

 四、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实践证明,巡回审判适合于普遍地处较偏的广大牧区,其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现阶段的牧区实际,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衷心希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制度也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更加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才让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