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步推进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青海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泽库县人民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和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科学划分办案权限、突出法官主题地位、健全司法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问题、机制性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在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法律框架内和法制轨道上严格依法开展,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坚持从泽库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确保队伍稳定,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适应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改变管理方式,实行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促进泽库县法院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1.人员分类
将全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是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正副院长、审判员。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和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
实行员额制分类管理,按照岗责统一的要求,原则上计入各序列员额的人员应在相应岗位定岗工作。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或审判业务部门履职。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由院长任命。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合议庭中履职,书记员应当在在审判业务部门履职,执行员应当在执行局履职。司法警察应当在司法警务部门履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任职。
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和司法业绩档案,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估,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专业等级升降及交流的重要依据。
2.员额比例及确定
我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24人,实有21人(空编3人已招录尚未到岗)。其中,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法律职务人员10名(其中1名兼职司法警察),书记员3名,兼职司法警察3名,司法行政人员4人,工勤人员1人,临聘人员10人(包括政府和本院临聘)。根据《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以全院24名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确定法官员额10名,司法辅助人员11名,司法行政人员3名。
3.员额配置
为保证全院审判执行工作平衡有序开展,保留现有5个内设机构。法官与法官助理比例为3:2,法官与书记员比例为3:1。综合审判庭配置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1名;立案庭配置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执行局配置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审监庭配置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
4.合议庭设置
保留现有业务庭,为保证审判工作有序开展,全院设立3个合议庭,除院长以外的9名(包括两名副院长)法官全部编入固定合议庭。各合议庭组成后可以交叉办案。不定期选派主审法官开展巡回审判。
5.人员选任
(1)法官
将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全部纳入法官遴选范围,选任9名法官进入员额。1名空缺法官员额,由省法院面向社会招录。
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按法官员额的三分之一左右择优选任。对主审法官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任一次。主审法官年办案数应不低于法官年平均办案数。院长、副院长承办案件时,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办案责任。院长、副院长年办案数应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的10%、20%。
独任制审理案件,实行“主审法官+书记员”模式。
合议制审理案件,实行“主审法官+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模式。
(2)司法辅助人员
选任法官助理5名(其中兼职翻译人员1名),书记员3名,兼职司法警察3名。
(3)司法行政人员
确定司法行政人员3名。
上述三类人员的选任工作按照省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
6.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职务序列。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等级确定、晋升和高级法官员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法官助理、书记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单独管理,执行员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司法技术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按照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7.人员定岗
(1)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
在审判岗位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经遴选进入法官员额的,计入法官员额,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未进入法官员额的,可保留其改革前的法律职务转任为法官助理,或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
(2)不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
根据工作任务、岗位需求、人员特点等因素,对不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要科学调配、统筹兼顾、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书记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资格条件的,经考核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未选任法官助理的,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留在原岗位工作或转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岗位工作的职务、警衔平移不变,不在警务保障岗位工作的不予保留法警职务、警衔。
司法行政人员:符合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提出转入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岗位申请的,经考核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或由组织核定为其他司法辅助人员,转岗到司法辅助岗位。
临聘人员:对目前聘用的10名书记员、司法警察继续使用。
8.过渡措施
过渡期内,逐步实行严格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达到员额控制目标。以2014年12月31日为节点,对在编人员,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实行定岗,对2014年12月31日之后进入的人员按“新人新政策”执行。
过渡期内,一时不能选任为法官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保留其法律职务转任法官助理,或经本人申请及工作需要,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也可参加规范化、高标准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法官遴选的优先权,经遴选符合条件的选任为法官。
经遴选未进入员额内的法官,过渡期内,其法官身份、等级予以保留,现行薪酬待遇不变,不再进行等级晋升评定。过渡期满后不能选任为法官的则免去其法官职务、取消法官等级,按照调整岗位转任相应的职务序列。
9.制定艰苦地区法官退休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院级领导)的法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现行规定退休,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当地退休政策。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
1. 完善办案责任制
在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各种办案责任。
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是指独任审判案件和主持合议庭的法官。
独任制下,主审法官独立负责。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主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全权负责,裁判文书可不再由庭长、院长审核。
合议制下,合议庭法官共同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由一名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配备若干名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对主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加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共同把关,共同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他合议庭成员签署意见后,由审判长签发。立案庭随机分配案件时确定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起草裁判文书等案件具体事宜。合议庭中有2名主审法官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时,作为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责任追究。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具体责任追究按相关规定执行。
2.院长、庭长审判监督机制
院长、庭长通过依法审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事项、督办重点案件,对合议庭、独任审理案件的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等方式指导审判事务性工作,行使审判管理权。
院长、庭长监督案件,只有建议合议庭复议的建议权和提交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提请权,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
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留痕,有关书面材料入卷。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判监督权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3.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及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减少对个案的讨论表决。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审判委员会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吸收1-2名一线优秀法官加入审判委员会。
4.审执分离
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将原由执行局行使的执行裁决权交由综合审判庭行使,实现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
5.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业绩考评。法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监庭,由审监庭庭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三类人员业绩档案,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三)推进法院职业保障及人财物统一管理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及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泽库县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才让南杰 党组书记、院 长
副组长:杨 文 豪 党组成员、副院长
旦巴尖措 党组成员、副院长
成 员:官 多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华 杰 布 审委会专职委员
焦 世 全 审判庭庭长
仁青卓玛 审监庭庭长
马 永 祥 办公室负责人
许 永 菊 执行局执行员
尕藏卓玛 立案庭书记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杨文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永祥、张丽霞、韩翌光为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改革创新意识,深化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改革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内容,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自觉成为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确保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三)正确引导舆论
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严格宣传纪律,对一些改革措施适时适度进行宣传,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省委以及省法院的改革部署,防止各种错误观点干扰改革进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密切协作配合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为改革工作建言献策,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稳步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