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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参审权利 有效推进司法民主
作者:泽库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6-04 10:22:02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泽库县全体干警和县司法、公安等部门的人员参加会议。司法部、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涉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参审范围、合议庭模式、事实审法律审区分和管理保障机制各方面。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也作出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义务性规定。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沿用了《试点方案》的要求,推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也就是提升年龄和降低学历,以及“两个随机”,包括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法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在七人合议庭中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由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共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

  泽库县人民法院院长拉龙太要求法院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人民陪审员法》,并且加大该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晓率,积极参加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把符合条件的陪审员选出来,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对选任的陪审员开展业务能力培训,加强陪审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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